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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下稱COVID-19)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,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(含)以前請畢婚假,請查照。

發佈單位 : COVID-19防疫資訊-人事區 最後更新日期 : 2023-05-10

主旨: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下稱COVID-19)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,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(含)以前請畢婚假,請查照。

 

說明:

一、依教育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5月5日部法二字第1125570873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。

二、銓敘部前以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以,公務人員倘因COVID-19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所訂期限內請畢婚假者,得經機關同意,於疫情結束(按:疫情結束定為COVID-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)後1年內請畢;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,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,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,仍賡續適用上開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,無須另為申請。

三、茲因COVID-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於112年5月1日解編,是公務人員前已依銓敘部110年7月12日函規定,經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至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者,其婚假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(含)以前請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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